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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下发最新通知!明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来源:皇族rng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09 14:26:28

  《德州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建议》(国办函〔202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工作原则,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德州市水环境长治久安。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确保市域重点河流全覆盖。202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建成科学、完善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

  1.排污口动态排查。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入河排污口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在前期排查溯源工作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排污口做全面深入摸排,特别是对境域内黄河干流、南运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及省界缓冲区所涉及的漳卫新河等重点河流进行定期摸排,及时掌握新增排污口状况,实时更新入河排污口台账,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各主管部门充分的发挥行业政策、技术和资金优势,负责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于新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明确污水来源,确定各排污口责任主体。对于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

  1.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要求,对我市入河排污口进行梳理、分类,将我市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根据《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的通知》(德环委办字〔2021〕39号)要求,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拆除、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河干流、南水北调东线河段及别的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严禁设置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在以上区域内发现上述类型排污口应立即拆除取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1.加强规划布局。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和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确保排污口设置与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目标相适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审批服务局配合)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全市入河排污口实行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合乎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可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体现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内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会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服务局、市水利局牵头)

  3.强化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职责,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明确各类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加强重点排污区域、重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可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实时掌握区域水环境质量。城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定期开展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自查,抓重点、补短板。市级将通过部门联合、交叉互查等方式定期组织抽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充分的发挥“查、测、溯、治”行动效能,协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并且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私设排污口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尽快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存在恶意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采取行政处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信息共享。依托省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综合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上的水准及管理效能。(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服务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有关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有关数据和信息,加强对排查及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同级财政做好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强化公众监督。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和法规宣传普及力度,积极引导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充分的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站点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